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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参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扩展资料:一、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三、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四、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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