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6年,上海某文化公司委托特约摄影师和设计师关某,创作完成了系列摄影作品、背景作品及其最终合成作品。根据协议,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全部实体权利和著作权法规规定的全部权利归该公司所有,并在版权局进行了登记。
后来,该公司发现一家淘宝店铺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该系列作品中的14张作为主图和详情页,并以2.88元的价格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作品,库存近998件。经了解,该店铺经营者为居住在湘潭某地的陈某,于是该公司向岳塘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日前,岳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陈某赔偿上海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岳塘区法院在裁判文书末尾统一写明:“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据介绍,这是岳塘区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彰显司法温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又一有力举措。
关键词: